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配资投资
1、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告、上诉人):王某、张某、卿某等业主(低楼层、持反对意见的业主)
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张某、鄢某等(赞成加梯或利益相关的其他业主)。
2、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3、基本事实
案涉小区 B栋1单元计划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在电梯的选址和设计方案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申请人王某等人主张 “在单元背向加装电梯”的方案。
但王某等人提出的“在单元背向加装电梯”方案,在实施中存在 “燃气管网暴露,确实存在燃气管网破损等风险” 的问题。
最终被选择的方案,涉及 “占用公共用地(绿地)” 。也就是说,拟议的电梯需要建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绿地上。
业主委员会就“是否同意B栋1单元业主占用公共用地(绿地)加装电梯”这一事项,组织了小区业主进行投票表决。
王某等人对业委会的行为不满,认为其构成“妨害”,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排除妨害。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王某等人均未获支持,故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理由
(1)他们提出的“背向方案”更优(对采光、通风、通行更有利),认为法院未采纳是错误的。
(2)加装电梯应遵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精神。
5、再审核心问题
对“占用绿地是否需要全体业主表决”这一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最终裁决。
厘清加装电梯工程根本的法律程序问题:当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时,应当由谁、以何种程序来决定?
第二部分:案件解读
一、 裁决核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
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需要占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绿地,则该事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表决通过,而不能仅由相关单元或部分业主决定。
二、案件分析
法院驳回王某等人再审申请的理由,清晰阐述了以下几点法律原则,这也是本次裁决的核心价值所在:
1、法律定性:占用公共绿地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法院明确指出,加装电梯若涉及“占用公共用地(绿地)”,其实质是对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此类事项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具体表决程序为: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3/4业主同意。
2、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受损者需提供证据。
法院指出,王某等人主张业委会“妨害”其权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业委会对其个人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相反,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对占用公共绿地的方案进行表决,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与“侵权”性质不同。
3、争议焦点澄清:是“方案选择”之争,而非“能否加梯”之争。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是 “采取哪种具体方式加装电梯” ,而非“是否允许加装电梯”。
在此前提下,业委会综合考虑技术规范(如避免燃气管网风险)、小区整体协调性等因素,在多种方案中做出选择,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裁量权行使。
这与国家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无障碍环境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
4、程序审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故依法予以驳回。
三、 本案的影响与启示
本案裁定为处理类似加装电梯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1、划清了权利边界
明确了“加装电梯”的惠民政策,不能以牺牲全体业主的共有物权(如公共绿地)为代价。占用共有部分,必须经过合法的集体决策程序。
2、规范了业委会行为
业委会在组织加装电梯工作时,若涉及公共区域,必须启动面向全体业主的表决程序,否则其决定的合法性将受质疑。
3、提供了解决路径
对于低楼层或持异议业主,维权焦点应放在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应经全体业主表决而未表决)上,而不仅是反对加梯本身。
对于支持加梯的业主,则需积极推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全体表决程序,以夯实方案的合法性基础。
四、结语
本案的核心裁判精神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即便是惠民工程,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和保障全体业主的集体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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